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盒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盒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权
某企业今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当年发生经营活动如下: (1)领受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各1份; (2)建账时共设10个账簿,其中资金账簿中记载实收资本500万元: (3)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份,委托另一个公司加工产品,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合同注明加工费 2万元,原材料5万元; (4)签订运输合同1份,合同注明运输价值50万元的货物,运费1万元,装卸费0.3万元,保险费0.2万元; (5)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一共投保300万元的原材料,保费是1万元; (6)签订技术服务合同1份,合同注明由该企业向某研究院提供20万元的研究费,如研制成功,该企业需要支付5万元作为该研究院的报酬; (7)签订租赁合同1份,记载支付租赁费50万元; (8)签订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1份,记载金额100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口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缴纳的印花税; (2)设置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 (3)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4)签订运输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6)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7)签订租赁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8)签订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A.100元
B.130元
C.150元
D.250元
2011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一份购销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200台设备,单价1万元;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先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提供全部合格设备后7天内,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由丙公司负责此200台设备的制造安装,合同约定,如果丙公司不能按期提供设备导致甲公司迟延向乙公司交货,丙公司应当承担10万元违约责任。2011年6月,丙公司在按时向甲公司交货时,遭遇当地暴雨灾害,致使设备被搁置运输途中,为此导致甲公司向乙公司晚交货5天。甲公司向丙公司提出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上述材料,同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川房,舣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6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2009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2009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5000元。2009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座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10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南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5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1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A.2.61
B.2.7
C.2.76
D.2.85
A.220元
B.240元
C.600元
D.800元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A.错误
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