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期间( )。
A.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B.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C.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D.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A.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B.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C.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D.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A.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B.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C.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D.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下列关于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问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C.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A.说服证人改变证言以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
B.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D.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照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姑姑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姑姑增添负担,而且姑姑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B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周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中止诉讼
B.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C.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进行审查起诉
D.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A.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B.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进行审查起诉
C.中止诉讼
D.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A.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小童的申请
B.人民检察院可以拒绝小童的申请
C.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小童的申请
D.人民检察院可以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小童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