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中国公民席子荣1986年与中国公民王丽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亦没有产生对外的共同债权债务。1989年席子荣通
过托福考试,申请到美国纽约某理工学院自费读书。王丽仍在国内居住工作。1992年9月9日,席子荣向纽约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王丽的婚姻关系,并放弃对在王丽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要求。该法庭将席子荣的离婚起诉状副本通过法定的方式送给王丽,同时附上诉讼通知书,告知王丽应提出答辩状及副本;并告知王丽可以委托一名美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王丽对此诉讼未予理睬。1992年10月14日,纽约某法院作出裁决,准予离婚,并把离婚判决书直接寄送给王丽。1994年5月8日,王丽持该判决书、该法庭的诉讼通知书和席子荣离婚起诉状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译本,向自己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书的效力。
请问:法院能否批准王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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