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多选题]
某建设项目由4个单位工程组成,业主准备将其分为4个独立的合同段,由4个承包商分别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为抓好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某监理单位,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28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1)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甲方的利益。(2)监理单位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3)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令,方为有效并付诸实施。(4)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5)监理单位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6)监理单位有审核批准索赔权。(7)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甲方有独立于监理单位之外的自主支付权。(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认真服务,或甲方违背对监理单位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9)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监理单位受罚3万元;发生一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甲方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4%的罚款。(10)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11)因甲方严重违约及非监理单位责任而使监理工作停止半年以上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以下()分析不妥。
A.第(1)和第(2)条的合同规定是正确的;第(3)条不妥,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第(4)条不妥,设计不符合规定时应报告甲方责其改正。
B.第(5)条不妥,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第(6)条妥当。
C.第(7)条不妥,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第(8)条妥当。
D.第(9)条不妥,因监理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第(10)条妥当和第(11)条妥当。
E.在招标选择承包商过程中,业主具有选择确定承包商的决定权,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仅有建议权。
查看答案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