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于1993年1月1日签订废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将纠纷移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请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无管辖权?此案件应该如何判决?
请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无管辖权?此案件应该如何判决?
问题:本案应如何审理?
A.合同成立
B.合同未成立
C.美国小山公司违约
D. 美国小山公司未作出有效的承诺
1991年3月20日,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以下称《出版合同》),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从事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当天,北京出版社又与大世界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件,并负责提供外方授予版权的版权合同书。为此,大世界公司获利10437.6元,但一直未提供其所保证的外方的版权合同书。
1991年2月1日,北京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下称北京发行所)签订协议,约定:“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新华书店经销’字样。”此外还约定:“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1992年3月11日,北京出版社将《出版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北京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
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北京出版社3次印刷出版《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且9本书的封面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1994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因与北京出版社、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未经其许可,在出版、发行9本《丛书》的过程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权的卡通形象,侵犯其版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其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偿还其经济损失177余万人民币。
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3月17日生效。
请根据案情分析:
A.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订半导体元件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B.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C.甲国船舶C和乙国船舶D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上海港,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D.中国公司E和F之间订立的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加拿大境内
A.我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订半导体元件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B.一个中国人继承其外国籍亲戚死亡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C.甲国船舶C和乙国船舶D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后停泊于我国上海港,并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D.中国公司E和F之间订立的一项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位于加拿大境内
(1) A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A公司于2001年4月21日至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llO万元,但A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1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A公司于1999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3) A公司于2002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A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4) 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2年1月4日依法对A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A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
(5) A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6) A公司怠于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A.反对蒋介石的独裁统治
B.成立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代表组成的联合政府
C.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
D.反对美国以援助为名干涉中国内政
[案情介绍]
2005年5月,美国A公司买入中国进出口贸易B公司纺织品一批。A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美国的M银行,通知行为美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7月25日.B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中国内地以汽车转火车托运到香港,再转海船运往目的港新奥尔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7月27日,B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8月1日,C分行向B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B公司,单据遭开证行M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1) 提单中没有显示“已装船”字样;(2) 保险证书中的车牌“CE609”与其他单据不同。基于此,M银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B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B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1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B公司,B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