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与王成立为夫妻,由于双方性情不合,张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法院制作
请问:此种情形下,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请问:此种情形下,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A.李某可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 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 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 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张女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张女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张女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张女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A.这些好处费就是王某应该支付的“佣金”
B.李某如将收取的“好处费”上交甲房地产经纪机构,就不存在违规行为
C.无论王某是否向李某支付“好处费”,都需向经纪机构交纳“佣金”
D.该经纪业务如果由于李某的过失给王某造成损失,则甲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为2003年4月1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2004年3月1日
D.王某的发明已经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A.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
B.张某无权中止支付车款
C.郑某有权向张某要回该车
D.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有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