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有限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年初发生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从国外进口小轿
某贸易有限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年初发生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从国外进口小轿车2辆,支付购买价格83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及相关费用30000元,支付境内发生的劳务运输等费用10000元,小轿车进口关税税率为28%。
(2)从国外租入生产用设备一台,租赁合同协议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45000元,要求公司一次性缴纳税金,经海关核定其完税价格(租金总额)为90000元,关税税率为5%。
(3)将生产中使用的价值500000元的设备运往国外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支付给境外的修理费为70000元、料件费为99000元,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收回了设备,进口关税税率为20%。
(4)从国外进口卷烟12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35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50000元、保险费用1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
(注: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为9%,单位金额为元)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