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公司共有股权2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5%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153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17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对于此项业务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为()万元。
A.340
B.170
C.153
D.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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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70
C.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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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A.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
B.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因为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
C.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
D.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因为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A.股票是有价证券,代表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股权
B.股票是无偿还期限的证券,投资者认购股票后,不能要求退还出资
C.公司盈利时,公司须偿还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公司债券本金
D.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
A、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
B、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因为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
C、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
D、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因为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A.正确
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