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冷某(男,当时未婚)的母亲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
2002年3月,冷某(男,当时未婚)的母亲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填写了法定两字。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2004年生了一男孩。2005年6月,冷某因意外伤害身故。经调查核实,确认属保险责任,应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冷母与张女土都主张保险金请求权。请问保险金应支付给谁?
2002年3月,冷某(男,当时未婚)的母亲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填写了法定两字。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2004年生了一男孩。2005年6月,冷某因意外伤害身故。经调查核实,确认属保险责任,应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冷母与张女土都主张保险金请求权。请问保险金应支付给谁?
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判断两人的婚姻效力?
A、八珍益母丸
B、十全人补丸
C、艾附暖宫丸
D、大补元煎
E、肾气丸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要求计算:
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李某(男,35岁)和魏某(男,34岁)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为攫取暴利,2007年年初两人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其中李某负责研制、生产,魏某负责销售。李某生产少量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产品后,魏某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李某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李某大规模生产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魏某负责销售。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3000余公斤,产品大部分都通过中间人销售给了生猪养殖户,两人非法获利280万余元。2011年3月,因一家猪肉生产企业被爆出收购用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的生猪而案发,该企业因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事件损失160亿元。2011年4月3日,李某和魏某被逮捕。2011年10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讨论该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相关司法解释,李某和魏某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的刑法规定,李某和魏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的犯罪竞合,应当在这两个罪名中择一重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的刑法规定,李某和魏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竞合,应当在这三个罪名中择一重罪处罚。你同意哪一种意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