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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曹家的姻亲李煦家被抄后,李家主仆在北京崇文门处拍卖时,据记载当时主持的拍卖官员名叫什么?

A.二十一

B.三十一

C.五十一

D.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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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孙二家同住一村,李家之子李大军与孙家之女孙小美正在恋爱。两家商议,孙家出钱,李家出工,在李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但对权属未作规定。上房盖成后,李、孙二人因感情不和解除恋爱关系。为此,两家对三间上房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

A.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孙家所出之钱。

B.李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孙家所出之钱。

C.孙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李家适当补偿。

D.李家和孙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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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曹家被抄,提出“骚扰驿站论”的是谁?

A.张书才

B.赵冈

C.刘梦溪

D.吴恩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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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见义勇为者家属告民政局行政诉讼案 2007年1月26日,北京顺义区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李成华家大棚
起火,53岁的村民董柱德在提水灭火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董柱德的行为被顺义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但仅获政府的5 300余元补助。 2007年11月,董柱德家属将邻居李成华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不过,因警方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法院只判决李成华给付董家补偿两万元。 8月,董柱德家属向顺义区民政局申请公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等,但遭到拒绝。民政局的理由是董柱德并非见义勇为牺牲。家属对此不满,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时,顺义区民政局辩称,董柱德救火提水并不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且警方出具结论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因此他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家属不能享受抚恤金等待遇。 一审法院认定董柱德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判决董家人败诉。后者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在往返于提水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董的行为已被顺义区民政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董柱德的家人称董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具有事实依据。 2008年4月3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顺义区民政局败诉,并令顺义区民政局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董柱德家人所提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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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天命六年,曹家被俘掠归旗,被编入以下何类?

A.包衣牛录人

B.包衣旗鼓人

C.包衣章京人

D.包衣佐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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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哪些作品,能视为在中国首次发表() A.英国人R. Marks著有一本《人生之路》。1995年5月20日在英国出版发
下列哪些作品,能视为在中国首次发表( )

A.英国人R. Marks著有一本《人生之路》。1995年5月20日在英国出版发行。同年6月15日,又在中国花期出版社出版

B.美国教授H著有一本《美国合同法律制度》。在发表之前,授权其好友曹某将该书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发表。1995年2月3日,该书在中国出版,同年3月3日,该书在美国出版

C.日本作家井上的小说《早春》1996年8月在日本出版,但未在中国出版。1997年6月,中国翻泽家郑某将其翻译成中文首次在中国出版

D.韩国作家李某的小说在韩国尚未出版,即在中国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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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婚姻与家人中的关系包括()

A.夫妻关系

B.同居关系

C.姻亲关系

D.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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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赵某(28岁,无业)、钱某(29岁,无业)与孙某(31岁、某小区物业公司电工)因打麻将结识。某日,三人在一起

赵某(28岁,无业)、钱某(29岁,无业)与孙某(31岁、某小区物业公司电工)因打麻将结识。某日,三人在一起议论如何才能一下子富起来,赵某提出找个有钱人家搞一笔不义之财,并问孙某他小区内哪家有钱。孙某说:可以搞李某某家,就是上次和钱某一起打麻将的那个人,但我不能去,怕碰上他,我常去他家检修电路,他家富的钱都不知怎么花,而且最近他老婆带着孩子去云南旅游了,他又每天半夜才回家,很容易搞。孙随后将李某家的住处及周边环境详细告诉赵、钱二人。于是二人决定当晚九点半动手。是时二人来到李某某家住所前,由钱某在路V1花坛处望风,如李某某突然回来就大声唱歌提醒,赵某从阳台进去李家行窃。赵某进入书房后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然后进入主卧室寻找首饰与现金。在撬衣柜时响声惊醒了睡在客房的李的表妹周某。周某寻声赶来后拿起电话预报警。赵某情急之下,顺手抓起一花瓶砸向周某,致周某昏迷倒地。赵携带所盗电脑及现金、贵重首饰逃离。事后,赵与钱进行了分赃并让钱某别告诉孙某。 请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刑法理论分析对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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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对见义勇为者的判决 2007年4月,曹杨和同学孙明去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玩,不料孙明失足掉入沙坑旁的池塘中,为

对见义勇为者的判决

2007年4月,曹杨和同学孙明去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玩,不料孙明失足掉入沙坑旁的池塘中,为抢救落水的孙明,曹杨溺水身亡。5月26日,曹杨的行为被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曹杨的父亲曹宪柏后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闫家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让人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承包这个大坑的被告、擅自挖坑取沙的被告均无责任,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见义勇为者父亲居然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个“可怕”的判决,旋即在社会上激起强烈的反响。有人说:“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曹杨及其亲人,而是整个社会的良知。人们的社会道德与责任感一旦丧失,那是极其可怕的。”更有人说:“这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贬值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彻底颠覆了我们心目中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尊崇,救人牺牲需自担七成责任,无疑是在亵渎良知!

曹宪柏对一审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进行了改判: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挖沙人张胜赔偿曹杨父亲13万余元,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杨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的正义终于为小英雄和他的父亲讨回了公道。

应如何看待案例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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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李某的父母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公安
机关只好将逮捕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最后,李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某在同年9月21日收到判决书,他等到了10月3号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以李某超过上诉期限而不许其上诉。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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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曹雪芹的身世和曹家的家世跟《红楼梦》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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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可否适用公平责任 1999年10月24日下午6时左右,李某、龚某与其子到五月花
餐厅就餐,由餐厅服务员安排到二楼就座,座位旁边是名为“福特”的包房。约6时30分,“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某一家三口受伤,送医院后,其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龚某轻伤。经公安机关侦查,爆炸是因为“福特”包房内就餐的客人王某带来的酒盒内装有爆炸物,酒盒是犯罪嫌疑人送给王某的。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该加害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李某、 龚某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五月花餐厅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爆炸是第三人造成的,与五月花餐厅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餐厅对李某等的人身伤亡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某、龚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五月花餐厅接受李某一家人在其餐厅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五月花餐厅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过程中,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五月花餐厅爆炸事件是由于犯罪分子制造的,五月花餐厅既没有与犯罪分子共同侵权,更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五月花餐厅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五月花餐厅在本案中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不能以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餐厅承担民事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和李某一家的经济状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受损结果,酌情由五月花餐厅给李某一家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是适当的。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五月花餐厅给李某一家经济补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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