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董事在董事会议上得知将收购上市公司(甲)计划,便提前购人甲公司股票3500股。收购开始后甲公司股票大幅度上涨,该董事获利。该董事的行为属于( )。
A.不当得利
B.非法买卖股票
C.内幕交易
D.欺诈客户
A.不当得利
B.非法买卖股票
C.内幕交易
D.欺诈客户
A.因一名副董事长生病无法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因会议将讨论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便写出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律师代为出席并代为表决
B.该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该次会议的所有决议事项均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会后,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D.该次会议在表决时,要求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A.该上市公司的保荐人
B.该上市公司的董事
C.该上市公司的承销的证券公司
D.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可以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是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C.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A.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生产建材材料转变为房地产开发
B.公司监事王某涉嫌犯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C.公司董事李某辞职
D.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撤销
A.丙
B.戊
C.庚
D.辰
某设立董事会的中外合作企业准备修改章程,下列情形中可以作出决议的是()。
A.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通过
D.董事会1/2以上的董事通过
卓韵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卓韵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卓韵公司股票。2011年12月,卓韵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卓韵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卓韵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5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卓韵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12月20日,卓韵公司召开董事会,卓韵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卓韵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2011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5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0元的价格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4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2年2月15日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卓韵公司的股东,丙从卓韵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L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2月23日要求卓韵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2年4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卓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买入卓韵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问题:证监会对金城股份有限公司应作出何种处罚7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