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县人民武装部强制公民张某服兵役的行为
B.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规定进行的仲裁行为
C.乡政府对某起邻里纠纷的居间调解行为
D.某省政府制定该省计划生育罚款办法的行为
A、伦敦国际仲裁院
B、英国海事仲裁协会
C、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D、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新加坡亿中企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根据其与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1996年3月27日签订的“苏霞”轮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该租船协议项下产生的运费、滞期费、延滞费等项争议,于1996年7月9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上述款项共计149133.45美元。该仲裁条款约定:“在中国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津。”1996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传真方式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认为,原仲裁条款的内容不完整,因为其中仅仅约定了仲裁地点在北京,并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条18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约定仲裁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就将归于无效。
问:在仲裁条款不完整,仅仅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形下,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A.某市A区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纠纷,张某向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李某不同意调解,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张某向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先,对于李某的起诉,A区法院不应当受理
B.北京市海淀区刘某与孔某因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刘某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孔某怕仲裁对自己不利而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海淀区法院对于本案不应受理
C.胡某就职于广东省番禺区某高新科技公司,因工资薪酬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胡某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番禺区法院应当受理
D.高某与孙某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一旦事后发生争议,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高某欲解除收养关系而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孙某也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仲裁协议无效,对于本案,该区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