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历史类型变更中的法律移植。(山东大学2010年研)
试述历史类型变更中的法律移植。(山东大学2010年研)
试述历史类型变更中的法律移植。(山东大学2010年研)
A.法律移植是指同一国家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期新的类型的法与旧的类型的法之间的历史联系,即新法中吸收旧法中的文明因素。
B.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C.法律移植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自从法产生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
D.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在更高的层面上,法律移植的现象鲜有发生。
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A.三者都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可继承性。
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A.法律移植
B.法制改革
C.法律继承
D.法律发展
A.法的变更受到其内部各个因素之间关系的影响,正常情况下,法律制度内部各个因素之间是相互适应的,形成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整体。
B.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往往首先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变化,从而使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成因素发生矛盾。
C.统治阶级为调和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其他因素的矛盾,往往通过法律实践的变化,通过法律解释、类推等方式来达到调整目的,这又使法律实践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
D.当法律制度内部的各个因素通过统治阶级的调整又能够重新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时,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得以实现。
A.法的继承性可以表现在法律规则方面,如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规范,如交通、资源、人口、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B.法的继承性可以表现在法律实践方面,如大陆法系的纠问制的审判制度,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审判制度。
C.法的继承性可以表现在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方面,人们对待法律的心理、态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经常有继承性。
D.法的继承性和法的阶级性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