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清偿顺序是()。A.主债仪、文现抵押权的费朋、主债权的利
抵押物拍卖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清偿顺序是()。
A.主债仪、文现抵押权的费朋、主债权的利息
B.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C.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抵押物拍卖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清偿顺序是()。
A.主债仪、文现抵押权的费朋、主债权的利息
B.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C.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抵押物拍卖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清偿顺序是()。
A.主债仪、文现抵押权的费朋、主债权的利息
B.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C.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A.已经支付合同价款的由委托人承担
B.尚未支付合同价款的由开发人承担
C.委托人和开发人合理分担
D.无论是否支付价款均由开发人承担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按约定交付价款
B.委托人认为前一次拍卖的价格过低,要求再行拍卖
C.前一次的拍卖未成交
D.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付费后,超过约定的期限仍未领取拍卖标的
A.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B.依合同约定而取得
C.依行政机关确定
D.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A.因为双方约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双方后来没有订立合同,合同自然不能成立,乙有权不付款,但应当返还字画
B.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甲已经交付玉石,乙也已接受,合同成立,应当支付款项
C.因为买卖玉石的合同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因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D.如果双方已经拟好书面合同,但乙没有签字,那么本案情形下,该合同不能成立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A.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B.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C.提成支付
D.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