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B.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C.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D.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A.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C.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D.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A.在我国,合伙企业不具备破产能力
B.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A.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债务不再清偿
C.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由债权人会议编制清算报告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A.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B.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C.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D.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