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A.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应是邱某所在的派出所
B.是。因为邱某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
C.不是。邱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D.是。该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所属单位
A.派出所所长刘某接到报案不理会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B.张某、吴某、黄某等阻碍解救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D.吴某、黄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A.成立盗窃罪既遂
B.成立抢劫罪既遂
C.沙某成立盗窃罪未遂,陈某成立抢劫罪既遂
D.沙某成立抢劫罪未遂,陈某成立抢劫罪既遂
A.养脏汤
B.附子理中汤
C.香苏散合良附丸
D.平胃散
E.天台乌药散
2008年3月某夜,常某到某市解放路35号附近,遇到姜某骑一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600元),经询问,得知该电动自行车为姜某刚刚盗窃所得。后姜某邀常某与其一起骑车离开,当车行至不远时,两人发现有车追赶而来。姜某遂停车与常某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害人陈某将姜某抓住,常某见到陈某不松手,遂上前抱住陈某并用脚踢其,此时姜某捡起一条木棒打向陈某头部,致陈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随后两人骑电动车逃跑,后常某与同案人姜某被抓获。 问题:该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什么?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
B.如果是在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至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人民法院管辖
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A.全部据为己有
B.留下5万元,1万元归还被保险人
C.全部归还被保险人
D.留下5万元,1万元与被保险人平分
A.吴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D.陈某的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
B.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时,应当开庭审理
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