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某年9月29日,甲公司通过场内交
甲公司于9月30日下单扫盘(即无论价位多高,一概买入)。在甲公司大量买入乙公司股票的过程中,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于9月30日分别将其持有股票的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卖给了甲公司,将1%股票卖给了其他股民。经过调查和对交易记录的详尽分析,该两家关联公司卖出股票是在甲公司作出公告前通过市场进行的。
9月30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了甲公司的持股公告。10月4日,甲公司再次公布持有乙公司股票的16%,事实上已经成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到10月6日,甲公司发出增持5%的乙公司股票的公告,当日下午持股比例就达到21%。10月7日,乙公司股价上涨34%。
收购事件发生后,乙公司研究对策,认为甲公司收购行为违法,因此向证监会报告,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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