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A.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B.拒绝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C.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亏损
A.聘请管理经验丰富的王某非合伙人管理该企业
B.将企业的房产高价出售
C.以企业的设备为其他公司提供抵押
D.为购买企业设备向银行贷款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特定的合伙人执行特定的合伙企业事务
A.张某
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
2011年9月,甲、乙、丙、丁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0年2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12年4月,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A.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B.合伙企业中甲的债权人张某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皖南化学仪器厂的债
C.合伙人乙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周某不得代位行使乙在皖南化学仪器厂中的权利
D.合伙人丙负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合伙人甲可以将其所独资经营的某塑料制品厂生产的产品卖给该合伙企业
B.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该汽车为他人委托其保管的,且乙对该汽车不享有使用权
C.合伙人丙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D.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