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错误
B.正确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吴明与冯玉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为了结婚,贷款买了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到2006年8月之前,已经交了将近20万元的房款。这套房子的发票上所列的付款人和购房贷款存折都是冯玉的名字。在此期间,吴明和冯玉为了结婚,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等。2006年8月,由于种种原因,吴明与冯玉决定分手。于是,房子与家具、电器的归属就成了两人的一个争议焦点。
吴明起诉称,在与冯玉恋爱期间,自己出资18.3万元购置了房产,又出资16.34万元装修了房屋,还购置了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当2006年8月两人决定分手时,冯玉换了门锁,不让吴明拿走家具和电器。因此,吴明要求冯玉返还购房款和价值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
冯玉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人的证言。冯玉陈述,自己与吴明同居一年多,合伙做生意,两人挣钱两人花,不分彼此。为结婚,冯玉还花了自己的积蓄。买房是共同贷款,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的钱也是无法分清各自份额。另外,在两人分手后,冯玉仍交了2006年8、9月的房屋贷款。
假使吴明确实付了以上款项,他是否一定能要回自己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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