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农村基层的政权组织
B、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农村基层的经济组织
D、农村基层的社会团体
A.在1999年5月7日前,甲在中国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B.在1998年10月8日之前,甲在中国再次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C.1999年12月5日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可以将1999年11月4日的作为优先权日
D.甲可将1999年11月4日,作为在中国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时享有的优先权日
A.1991年12月29日
B.1992年4月1日
C.1998年11月4日
D.1999年4月1日
[案例]
被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做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平方英尺,分8次完成,每次5万平方英尺。5月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5月27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1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年10月31日”等条款。1998年6月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特尔公司在NO.980MJH/B1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1998年7月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1998年7月15日,阿迪兰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同年9月17日,甲与阿迪兰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1998年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11月17日,丙与阿迪兰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1998年11月20日,阿迪兰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但甲与乙均未提货。阿迪兰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