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应当被认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意外伤害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A.错误
B.正确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给予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尚可,除四肢肌力较差外,无其他明显异常。
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A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在接到该理赔申请后,经调查研究,认为暂时不符合理赔条件,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满180天后做伤残鉴定。
同年12月20日,被保险人因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入住该市乙医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当天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于2004年1月14日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A保险公司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2003年7月2日(雷击事故发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该市丙医院,CT检查示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
被保险人在发生雷击事故后未满180天就死亡,因此无法做意外伤害伤残鉴定。同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在这种情况下,A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理赔出现了争议,具体有三种意见:
一、拒赔。持拒赔意见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属意外伤害,因此,A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二、全额理赔。持全额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后180天内死亡,在无法判断雷击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因此,A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三、比例理赔。持比例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事实上也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但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前已确诊“肺癌”,因此,应该认为被保险人是在“肺癌”和雷击两种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所以,本案应根据“事故寄与度”原则,确定理赔比例。
A.谈判者对谈判内容缺乏应有的了解,掌握信息不够
B. 由于惯例、经验、典范对谈判者的影响,谈判者容易形成思维定势
C. 由于谈判者自身的某些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或受到伤害
D. 谈判者自身能力欠缺、知识结构不足
A.床垫软硬适中,避免过于松软造成翻身不便和坠床的危险
B.卧床老人进食后要马上拍背和吸痰,防止吸入性肺炎
C.老年人因视力的缺失在穿行马路时,要左右看看
D.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尽量少到公共场所活动
E.外出活动时,最好随身备有姓名卡和亲属联系方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