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判决由一审法院于1999年9月16日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吴某,则吴某最迟于哪一天寄出上诉状都为有效()
A.1999年10月10日
B.1999年10月2日
C.1999年10月3日
D.1999年10月4日
A.1999年10月10日
B.1999年10月2日
C.1999年10月3日
D.1999年10月4日
A.受理,因为当事人的上诉没有超过上诉期
B.不予受理,因为当事人的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
C.判决驳回上诉,因为当事人的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
D.裁定发回重审,因为一审法院没有直接送达
A.对某甲不得适用假释
B.某甲至少要服刑到1998年9月5日,才有可能出狱
C.某甲至少要服刑到1998年12月3日,才有可能出狱
D.某甲至少要服刑到1999年2月2日,才有可能出狱
A.2000年2月27日
B.2000年1月9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4月9日
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浙江新龙公司工程款追付案例
1997年5月,浙江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浙江新龙公司承包施工二层楼的裙楼,工程造价为250万元。同年9月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单位负责人孙某与新龙公司基建科科长张某及业务员韩某对工程款进行核对,新龙公司尚有110.7万元工程款未付。双方在决算书上确认并签字。1998年,由于新龙公司经营不善并资不抵债,市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对其资产重组,由HD集团公司承继新龙公司的债权债务,新龙公司的经营场地投入到HD集团下属的HD有限公司(两企业字号相同)。资产兼并基准日为1998年7月1日。兼并后,新龙公司员工大多数进入HD有限公司,张某及韩某也于同年7月与HD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媒体对兼并活动以“HD有限公司兼并新龙公司”为标题作了大量宣传。HD集团公司从未发布过兼并公告,也无其他通知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的公告。并且,新龙公司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1999年9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要求新龙公司还款,张某再次表示将尽快解决,并签字确认。同年10月,张某与韩某均离开HD有限公司。同年11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与韩某,两人又一次签字确认。其后一直未归还欠款。2000年12月,原告以新龙公司、HD有限公司及HD集团公司为被告到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并未过诉讼时效,撤销原判,判决被告归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结合该案例,请回答如下问题:
张某与韩某在工程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什么?
张楠(1989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00年9月15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1月10日张毅民死亡。2003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中财2008年研)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A驳回甲的请求
B判决乙退还甲的3000元
C判决丙偿还甲的3000元
D由乙、丙共同偿还甲的3000元
A.驳回甲的请求
B.判决乙退还甲的3000元
C.判决丙赔偿甲的3000元
D.由乙、丙共同赔偿甲的3000元
A.1995年2月1日
B.1999年7月3日
C.2000年7月3日
D.20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