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下文是瑞士1987年颁布的《国际私法典》中的两条规定。请你谈谈读了这两条规定后的想法。 “第五条
1.对产生于一项特定法律关系的、与金钱请求有关的、现存的或将来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就其管辖法院作出约定。该约定可采用能以文本方式证明约定条款的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书面通讯方式。除另有规定外,被约定的法院应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2.如一方当事人依据瑞士法律有权选择的管辖法院被不适当地拒绝,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3.在下列情况下,被约定的法院不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 a.如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或营业地位于被约定的瑞士法院所在的省内; b.如依照本法典,瑞士法律适用于有关的争议。” “第六条金钱请求的诉讼中,被告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而不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向其提起诉讼的那个法院应享有管辖权,除非该法院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拒绝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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