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公司在2006年4月5日以每股$35购入TS公司的普通股份10 000股,计划持有一年以上。TS公司外发普通
A.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B.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D.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
要求:编制星海公司有关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下列会计分录:
(1)20X2年1月10日,购入股票;
(2)20X2年3月5日,宇通公司宣告20X1年度股利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并于4月1日派发;
(3)20X2年度,宇通公司盈利15000000元,20X3年2月15日,宣告20X2年度股利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并于3月20日派发;
(4)20X3年度,宇通公司盈利18000000元,20X4年3月20日,宣告20X3年度股利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并于4月15日派发;
(5)20X4年度,宇通公司亏损7200000元,20X5年3月5日,宣告20X4年度股利分配方案,每10股派送现金股票股利3股,并于4月15日派送。当年未分派现金股利。
A.21960
B.22205
C.24245
D.42070
(2007年考试真题)某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2)将2002年度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销毁; (3)有两张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票物不符。 税务机关在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时,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手段,共计少缴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 根据以上情况,市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30万元外,还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甲公司一直拖延缴纳税款,市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于6月 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处房产,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甲公司认为该房产已于4月22日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税务机关无权查封该房产。据此,甲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丢失发票的补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税务机关在甲公司拖延纳税款,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说明理由。 (5)甲公司认为其房产已抵押,税务机关无权查封其房产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公司的相关资料如下:
公司A在20×0年度税后利润有$15百万。以下各项利润没有包含在净利润内:
[金额(单位:$百万)]
(1)截至20×0年12月31日,累计2年未发放优先股股利 4
(2)普通股股利 5
(3)优先股溢价部分的补偿一专项利润 1
(4)营业外收入(税后) 4
以下为发生在20×0年度的股权交易。公司在20×0年初已有300万股普通股。
[时 间] [普通股发行/回购(股)]
1月1日 250000 以每股$5发行,但实际每股只收了$1:授权
依照支付的份额收取股利
4月1日 600000 每股以全额市场价值$3发行
7月1日 (400000) 以$3.5每股购回
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要求:计算南方公司所持S公司的股权比例和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A.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对于确定新股的具体发行价格,公司董事会也可以作出决议
C.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公司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卓韵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卓韵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卓韵公司股票。2011年12月,卓韵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卓韵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卓韵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5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卓韵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12月20日,卓韵公司召开董事会,卓韵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卓韵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2011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5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0元的价格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4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2年2月15日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卓韵公司的股东,丙从卓韵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L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2月23日要求卓韵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2年4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卓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买入卓韵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要求:分别计算年末未宣布发放现金股利以及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00000元两种情况下,南方公司所持S公司的股权比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2007年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