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货合同履行时发现部分货物的价款在合同内约定不明确,双方通过协商又未能达成一致,此时,该部分货物的价款应按( )的市场价履行。
A.订立合同时订立地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
A.订立合同时订立地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
A.5.4
B.9
C.23.4
D.27
A.“马莱”自愿搁浅的损失应赔
B.因暴风雨使羊毛湿损应赔
C.一切险包括外来原因所致的部分损失
D.一切险包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损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 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①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②钢材由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③合同价款20万元,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④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①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②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又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
A、单位可以同意解除合同,但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B、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C、如果单位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D、如果单位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A.对买方国制造的货物和已运达买方国的外国货物,应征收销售税或其他税
B.对国外供货的货物,应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
C.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金额
D.交货时间
A.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B.乙工厂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未履行其协助义务
D.乙工厂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