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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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被告人张某甲,女,37岁,无业。被告人张某乙,男,35岁,工人。1997年11月,被告人胡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韩某某杀害后,将其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入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字样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某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按照胡某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A.甲男误认为与军人妻子乙女公开同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张某误把甲当成乙杀害
C.魏某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入甲的饭碗里,毒杀甲
D.李某误把一个小孩当作猎物射击
A.赵某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赵某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C.赵某既可以申请张某偿还治疗的医药费,还可以申请张某赔偿因毁容造成的精神损失
D.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要求张某偿还治疗的医药费,对于精神损害,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问题:
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A、木香顺气散
B、膈下逐瘀汤合六君子汤
C、柴胡疏肝散合失笑散
D、逍遥散合鳖甲煎丸
E、八珍汤合化积丸
A.到银行查询其账户
B.搜查其房屋
C.将其朋友传唤到宾馆询问
D.对张某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