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赵某是被告,崔某是证人
B.崔某是被告,赵某是证人
C.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A.崔某见义勇为是基于正式调整的社会结果,因为相关的法律明确禁止了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公民的崔某实施了这种行为,是尽到了公民应该尽到的义务。
B.崔某能够两次见义勇为,从本例中来看,是基于内在调整的结果,,因为崔某认识到不见义勇为是社会所不认同的行为,会使其内心受到谴责。
C.崔某能够两次见义勇为,从本例中来看,是基于肯定性社会调整的结果,因为崔某的第一次见义勇为得到了相关的肯定,使他的行为得到鼓励,从而使他能够再次见义勇为。
D.崔某能够两次见义勇为,从本例中来看,是基于外在调整的作用结果。因为崔某第一次见义勇为后,得到了外部社会的肯定,从而给其造成一定的压力,使其不能不再次见义勇为,以维护自己的名誉。
A.公安分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张某在起诉前,曾与公安分局“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就砂录像片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裁决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
A.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应是邱某所在的派出所
B.是。因为邱某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
C.不是。邱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D.是。该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所属单位
案情:被告人王某,系某市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职工、福华街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负责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003年9月,某市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以通知的方式公示了该市福华街社区西三号楼要参加市集中供暖和暖气初装费用的收取标准。此后,被告人王某和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了对该楼住户安装暖气的摸底调查和测量工作。但是,因为三号楼要求安装暖气的住户数没有达到集中供暖的标准,修建段未下达设计图纸,也未向该楼居民发出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通知。三号楼的居民徐某、何某不知道这些情况,以为集中供暖计划就要实施,为了使工程尽快得以实施,便自发地对要求安装暖气的12户居民按照事先通知的暖气初装费标准收取了100241元的暖气初装费,先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一笔为25376元,一笔为74865元),而后将各自持有的存折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明知单位没有安排收取暖气初装费工作的情况下,收下二人的存折,向二人出具了白条收据,落款为“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收费组王某”,并加盖了其私人印章。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上述款项从银行取出据为已有,并全部挥霍。 问题:运用刑法理论分析说明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某公民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在2002年11月23日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B.某公民是国家工商机关的工作人员
C.某公民于1994年曾犯侵占财产罪,并于199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D.某公民对外有10万元到期债务尚未支付
A.计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扣除的必要费用
B.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
C.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D.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