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自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A.“小绵羊”标志是甲公司先使用的,其享有在先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
B.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撤销乙公司的“小绵羊”注册商标,因为“小绵羊”具有通用性,注册在以羊肉为主要原料的火锅店服务类商标上不具有显著性
C.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应撤销乙公司的“小绵羊”注册商标,因为甲虽然申请在先,但其申请已被驳回,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D.乙公司的“小绵羊”注册商标不应被撤销,其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册专用权,因为其在2002年申请注册时,由于其成功的经营,使“小绵羊”具备了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江苏省海门市西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司)自1996年起生产“适美”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1998年1月经商标注册取得了“适美”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之后,该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2000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岚虎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适美”牌化妆品26万瓶的订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适美”牌商标标识。岚虎公司在未了解“适美”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适美”牌化妆品涌入市场。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会产生副作用,给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西宁公司来信反映,还有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西宁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西宁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岚虎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岚虎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适美”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适美”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2003年起,西宁公司开始生产“碧兔”牌清洁剂,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浙江省一家生产“博古”牌清洁剂的博古卫生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博古公司),担任了博古公司的技术副经理。为扭转博古公司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博古公司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西宁公司的“碧兔”商标尚未注册,博古公司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碧兔”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为好转。
西宁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博古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博古公司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西宁公司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 1月届满
A.2006年3月7日将其拥有的一套生产设备无偿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B.2006年4月9日将其拥有的价值400万元的办公楼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
C 2006年1月23日,以其土地使用权为其对乙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而该债务原来并无担保
D.2007年1月3日免除丙公司对其的180万元欠款
A.2000年6月25日
B.2000年5月20日
C.2000年3月15日
D.1999年5月20日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意见。
问题:(1) 什么是证券的转让?
(2) 乙可否取得中大公司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