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检查组到一家电机制造企业A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组从分析中发现,该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
经认真检查发现,A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以建筑材料为主,如空心砖、水泥、黄沙、石子、钢材等;在制造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以低值易耗品为主。检查组根据A公司账面列支的房屋维修费情况,详细核对和检查维修费列支的真实性;根据A公司账面列支低值易耗品的情况,检查低值易耗品台账并进行盘点。最终查明:原来A公司将规模不大的零星建筑工程,全部以房屋维修费的名义在期间费用列支;凡是金额不大,能够将购进项目和金额细分或者是能够自己组装的机器设备,尽量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这样,一方面可以将部分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和机器设备的成本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或通过计入制造费用一次性计入产品成本,再随着产品的销售得以扣除;另一方面,对计入低值易耗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化整为零”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要求:从哪些角度分析企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