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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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希斯特公司签订出售服装合同,共计150包,价值920万美元。装运期为8~10月。由于原定的装
货船舶出现突发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11月3日才装船完毕。在浙江公司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0月5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美国公司对装货日期提出质疑,要求中方提供月份装船证明。中方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须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航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确系伪造。买方凭律师取得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后经法庭调解,中方公司赔款,美方撤诉而结案。
问:从该案处理中,出口商及货代公司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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