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7年6月持有以乙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票据账面余额为 117000元,不计算利息。由于乙企业连年亏损,无力
要求:分别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有关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
要求:分别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有关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
2007年2月1日,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甲企业,价值207000元,(包括增值税),由于甲企业发生了财务困难,不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于2007年5月1日,经过与乙企业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台机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值是300000元,已经计提折旧60000元,清理费用2000元,计提的减值准备是18000元,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乙企业对于该项债权计提了5000元的坏账准备。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对债权人,债务人作出账务处理。
A.204
B.200
C.196
D.208
A.2007年2月5日
B.2008年5月5日
C.2008年5月10日
D.2008年5月15日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2007年8月1日甲公司发行6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普通股每股市价为 1.5元,同日以企业账面净资产总额为1 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2007年8月1日甲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900
B.750
C.780
D.600
A 900
B 780
C 600
D 1500
A.甲公司赔偿实际损失90万元
B.甲、乙两公司各赔偿90万元
C.甲、乙两公司各赔偿45万元
D.乙公司赔偿实际损失90万元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A.5月1日
B.4月20日
C.5月10日
D.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