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书面订立协议方能入伙
B.经甲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则产生效力
C.经甲公司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则产生效力
D.无效
A.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书面订立协议方能入伙
B.经甲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则产生效力
C.经甲公司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则产生效力
D.无效
A.100
B.120
C.20
D.0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末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甲于2叭2年2月决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在未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增资决议。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A:120万元
B:220万元
C:150万元
D:50万元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A.6万元
B.3万元
C.1万8千元
D.2万元
甲公司2019年初并购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税率为25%,有关业务如下:
(1)2019年6月4日,甲公司出售商品给乙公司,售价为2 34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 800万元。至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的上述存货尚有40%未出售给集团外单位,这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乙公司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应收的货款为1 900万元。甲公司2019年已经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
【要求】根据资料,编制甲公司201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抵销分录。
甲公司2019年初并购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税率为25%,有关业务如下:
(1)2019年6月4日,甲公司出售商品给乙公司,售价为375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3200万元。至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的上述存货尚有70%未出售给集团外单位,这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600万元。乙公司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应收的货款为1100万元。甲公司2019年已经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
【要求】根据资料,编制甲公司201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抵销分录。
A.全体出资人就公司设立作出的决议
B.由丙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C.甲、乙、丙的身份证明
D.甲、乙的个人财产清单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