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坚持的原则是( )。
A.男女平等
B.贡献大的一方多分
C.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D.从财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A.男女平等
B.贡献大的一方多分
C.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D.从财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A.蔡清诉哥哥侵犯其平等继承权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蔡清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B.甲某诉乙某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C.张辉的哥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张辉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宣告张辉为失踪人的判决
D.天意贸易公司诉有色金属公司铝锭质量问题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天意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的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A.根据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
B.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C.按照新案,予以受理
D.按照二审程序,予以受理
A.驳回诉求
B. 及时判决
C.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D. 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A.夫妻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始于结婚,终于离婚
C.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享有继承权
D.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A.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B.将此案报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D.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