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国务院将以前设立的县级三沙市升格为地级市“三沙市”,管辖()的岛礁及其海域。
A.东沙群岛
B.西沙群岛
C.中沙群岛
D.南沙群岛
A.东沙群岛
B.西沙群岛
C.中沙群岛
D.南沙群岛
A.工作权利
B.健康权利
C.残疾人权利
D.知情权与参与权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A.在2002年11月10日以前缴纳罚款
B.在2002年11月5日以前缴纳罚款
C.将罚款缴纳指定银行
D.将罚款缴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机关
3月21日发放信托贷款:
借:
贷:
6月20日结息:
利息=
借:
贷:
9月21日还款:
借:
贷:
A.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