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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持续较长期间的客观财产状况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持续较长期间的客观财产状况为不能清偿。()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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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7年9月,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各债权人欲对其申请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下列选项中具备申请资格的是()。

A.甲公司该公司欠其货款8万,双方约定应于2005年8月偿还,但甲公司一直疏于要求偿还

B.乙公司该公司欠其运输费5000元,双方约定2007年10月偿还

C.丙公司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2007年1月向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丙公司至今未申请执行

D.丁系自然人,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2007年1月一次性赔付5万元,但丁至今未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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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经营中对B公司负债。由于A公司的控股股东C滥用其股东身份,将A公司的财产转移到C,使A无法清偿其对B的到期债务。根据规定,B可以直接要求C向B偿还A公司的债务。()
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经营中对B公司负债。由于A公司的控股股东C滥用其股东身份,将A公司的财产转移到C,使A无法清偿其对B的到期债务。根据规定,B可以直接要求C向B偿还A公司的债务。()

A.错误

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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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鸿达公司在2010年负债达20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

鸿达公司在2010年负债达20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11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南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鸿达公司从2009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知情,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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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C.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责任,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D.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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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破产宣告的障碍主要有()。

A.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部分到期债务的

B.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

D.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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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下列已入帐的应收帐款可以作为坏帐处理的是()。

A.因债务人破产,依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B.债务人死亡但有义务承担人的应收帐款

C.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义务,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认可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D.到期的应收票据,付款单位无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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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破产宣告前,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有()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

B.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C.债务人为自己提供足额担保

D.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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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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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有()

A.债权确认

B.重整

C.遗产清算

D.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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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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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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