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 承担()
A.行政主管部门
B.劳动者
C.用人单位
D.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C、用人单位
A.行政主管部门
B.劳动者
C.用人单位
D.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C、用人单位
A.离岗时
B.上岗前
C.在岗期间
D.待岗时
A.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C.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
D.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A.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B.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C.未成年工,孩子未满1周岁
A.自费诊疗
B.定期教育培训
C.疗养休假
D.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A.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
B.有关
C.主管
D.安全
A.使用单位
B.安装单位和出租单位共同
C.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
D.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
A.班前、班中、班后
B.企业级、车间级、班组级
C.定期、不定期、接害人群
D.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
A.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B.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查明以上事实,认为:本局对请求人作出的×公决字(2011)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 142.33元的标准,赔偿严某娟被本局行政拘留十日的金额人民币 1423.3元。
二、向严某娟返还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为严某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该区公安分局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严某娟,女,1954年2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某市XX区XX大街36号。赔偿义务机关: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某市某区XX大街26号,局长:江某华。
2011年8月 23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制作了×公(行)赔决字[2011]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