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50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三人已将出资交付验资,在申领营业执照过程中,乙要求退出投资。对乙的这一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
A.乙既不能退出投资,也不能转让其出资
B.乙必须经甲、丙同意才能退出投资
C.乙可以退出投资,但应向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不能退出投资,但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他人
A.乙既不能退出投资,也不能转让其出资
B.乙必须经甲、丙同意才能退出投资
C.乙可以退出投资,但应向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不能退出投资,但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他人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
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C.丙应补足其出资差额,其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A.经乙、丙协商同意,各购买25万元
B.经乙、丙协商同意,丙购买30万元,乙购买20万元
C.乙、丙协商不成,各购买25万元
D.乙、丙协商不成,则乙购买30万元,丙购买20万元
A.将别墅出售给丁
B.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将别墅抵押给丁
D.在乙、丙均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A.全体出资人就公司设立作出的决议
B.由丙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C.甲、乙、丙的身份证明
D.甲、乙的个人财产清单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A.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乙、丙、丁作出除名决议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甲被除名后,仍然应当对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甲被除名后,仍然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10万元
A.不再承担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按其当时的出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D.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