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里进行申请()
否
否
A.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B.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C.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A.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和留抵退税政策
B.纳税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C.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可以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D.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A.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B.申请退税前24个月未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C.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D.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A.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B.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C.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A.1500万
B.1200万
C.2500万
D.1000万
A.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抗税行为
B.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C.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过2次及2次以上
A.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C.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D.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疫情期间本企业职工福利支出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