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8年6月3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产品A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于2008年7月8日又就产品A提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8年12月1日就产品A再提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刘某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应为()
A.2008年6月3日
B.2008年7月8日
C.在2008年6月3日和2008年7月8日中任选一日
D.2008年12月1日
A.2008年6月3日
B.2008年7月8日
C.在2008年6月3日和2008年7月8日中任选一日
D.2008年12月1日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优先权日为1999年5月5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2000年4月28日
D.王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A.2008年5月5日
B.2009年2月4日
C.2013年5月5日
D.2014年2月4日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5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问题: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1)原告应当以自己的什么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权利受损一般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2)原告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3)原告主张因为别人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不愿雇佣自己,因此自己减少收入5万元,作为误工费在诉讼请求提出赔偿要求,你认为是否恰当?
如何理解影剧院的“招标启示”
A.不予赔付
B.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C.向刘某赔付保险金10万元
D.向除刘某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10万元
A.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C.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资料:罗宾信息服务公司2008年6月30日试算表如下:
假设7月份发生的交易如下: 1日,收到客户瑞纳偿还的账款$1 800; 2日,从汉森公司赊购物料用品$2 000; 3日,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后收回现金$7 100; 6日,支付版权纠纷律师费$8 000; 10日,向比尔商店提供信息服务$13 500,尚未收款; 15日,支付计算机设备修理费$500; 20日,比尔商店偿付部分账款$3 500; 28日,收到本月水电费账单$2 500,尚未支付; 29日,偿还赊购物料款$2 000; 30日,预收某医院信息服务费$6 000,约定从下月开始提供为期两周的服务; 31日,以现金支付当月职工工资$3 000。 要求: (1)开设T型账户,登记2008年7月1日各账户期初余额; (2)登记7月份日记账; (3)将日记账过入T型账户; (4)编制2008年7月3 1日试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