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A.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B.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可以由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履行
C.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D.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A.裁定中止执行
B.裁定终结执行
C.直接执行王某的遗产
D.裁定由王明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A.辛
B.丁
C.戊
D.庚
A.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
B. 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C. 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
D. 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A.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B.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C.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
D.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
(1)2002年1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受托经营协议,受托经营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受托期限2年。协议约定:甲公司每年按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的70%获得托管收益(或承担亏损)。A公司系C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有7名由甲公司委派。
2002年度,甲公司根据受托经营协议经营管理B公司。2002年1月1日,B公司的净资产为12000万元。2002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实现净利润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至2002年 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从A公司收到托管收益。
(2)2002年2月10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D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75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甲公司系D公司的母公司,其生产的该产品96%以上均销往D公司,且市场上无同类产品。
(3)2002年4月11日,甲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销售产品一批。协议规定: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21000万元;甲公司应按E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专门设计制造该批产品,自协议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至2002年6月7日,甲公司已完成该批产品的设计制造,并运抵E公司由其验收入库;货款已收取。甲公司所售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 14000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时,甲公司持有E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对E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2年5月8日,甲公司将所持有E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G公司,该股权的市场价格为10000万元,实际转让价款为15000万元;相关股权划转手续已办理完毕,款项已收取。G公司系甲公司的合营企业。
(4)2002年4月12日,甲公司向H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共计2000件,每件产品销售价格为10万元,每件产品实际成本为6.5万元;未对该批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该批产品在市场上的单位售价为7.80万元。货已发出,款项于4月20日收到。除向H公司销售该类产品外,甲公司2002年度没有对其他公司销售该类产品。甲公司董事长的儿子是H公司的总经理。
(5)2002年5月1日,甲公司以20000万元的价格将一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M公司。该组资产和负债的构成情况如下:
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000万元。
②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价8000万元,已提折旧3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0万元。
③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800万元。5月28日,甲公司办妥了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手续,并将从M公司收到的款项收存银行。市场上无同类资产、负债的转让价格。M公司系N公司的合营企业,N公司系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6)2002年12月5日,甲公司与W公司签订合同,向W公司提供硬件设备及其配套的系统软件,合同价款总额为4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其中系统软件的价值为1500万元。合同规定:合同价款在硬件设备及其配套的系统软件试运转正常2个月后,由W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公司;如果试运转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则W公司可拒绝付款。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的系统软件部分已执行。该系统软件系甲公司委托其合营企业Y公司开发完成,甲公司为此已支付开发费9Q0万元。上述硬件设备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造,并于2002年 12月31日完成设计制造工作,实际发生费用2560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2002年甲公司与A公司、D公司、E公司、H公司、M公司及W公司发生的交易对甲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
A.达成即生效,即10月25日
B.分别计算,即对于夏某是10月28日,对于魏某是10月30日
C.魏某签收之日,即10月30日
D.该调解书无效
A.由于转让给B公司在先,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由B公司取得
B.由于C公司支付了价金,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C公司取得
C.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由B、C两公司共有
D.A公司与C公司约定的30年使用期超出了法定期限,应减去已经经过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