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龙公司工程款追付案例
1997年5月,浙江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浙江新龙公司承包施工二层楼的裙楼,工程造价为250万元。同年9月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单位负责人孙某与新龙公司基建科科长张某及业务员韩某对工程款进行核对,新龙公司尚有110.7万元工程款未付。双方在决算书上确认并签字。1998年,由于新龙公司经营不善并资不抵债,市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对其资产重组,由HD集团公司承继新龙公司的债权债务,新龙公司的经营场地投入到HD集团下属的HD有限公司(两企业字号相同)。资产兼并基准日为1998年7月1日。兼并后,新龙公司员工大多数进入HD有限公司,张某及韩某也于同年7月与HD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媒体对兼并活动以“HD有限公司兼并新龙公司”为标题作了大量宣传。HD集团公司从未发布过兼并公告,也无其他通知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的公告。并且,新龙公司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1999年9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要求新龙公司还款,张某再次表示将尽快解决,并签字确认。同年10月,张某与韩某均离开HD有限公司。同年11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与韩某,两人又一次签字确认。其后一直未归还欠款。2000年12月,原告以新龙公司、HD有限公司及HD集团公司为被告到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并未过诉讼时效,撤销原判,判决被告归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结合该案例,请回答如下问题:
张某与韩某在工程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