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委托了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但工程性质清楚。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按照工程计量程序,以下()分析正确。
B.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C.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D.工程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乙方不提出,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E.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