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保险公司应拒赔 [案情简介] 无锡市某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型号的道路机
此案保险公司应拒赔
[案情简介]
无锡市某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专业生产各种型号的道路机械。2004年10月21日,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机械公司订购单钢轮压路机1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AAA,同时约定由卖方代办运输和保险。机械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就该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为工程公司。10月28日,该批货物交给承运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承运人遂安排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执行此次运输任务。2004年11月2日深夜12时前后,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某县境内时,由于山路陡、弯道急,压路机撞上山体,导致捆绑压路机的绳索崩断使得压路机摔落地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事发后,机械公司将1台新的同型号的压路机重新送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有人提出,买方不是所有权人,其对于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予赔偿。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