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在丁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在出差过程中,驾车撞伤了丙,需要赔偿10万元,对于这10万元的赔偿,下列哪些
A.甲是肇事者和侵权人,应当由甲来承担
B.由丁公司承担,因为甲是丁公司的负责人
C.由乙公司承担,因为丁公司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能承担责任,甲作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甲是肇事者和侵权人,应当由甲来承担
B.由丁公司承担,因为甲是丁公司的负责人
C.由乙公司承担,因为丁公司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能承担责任,甲作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甲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依照日本法判断
B.丙公司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依照英国法律判断
C.丁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由美国法规定
D.丁公司为行使追索权而要求银行出具拒绝证明,应当依照付款地的法律
A.甲公司的职工班车
B.甲公同持有的丙公司股权
C.甲公司效益最好的分公司的厂房
D.甲公司与相邻丁公司存在争议的货场使用权
A.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B.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于是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人乙
D.分住在上海市3个区的甲乙丙3人合伙进行经营,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A.甲对付款地的改变使得该汇票无效
B.乙对原记载事项负责,甲的变造不影响乙签章的效力
C.丙对付款地改变后的事项负责,其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D.戊的签名推定为在甲改变付款地之前所为
A.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B.需经全体股东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
C.需经除乙以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
D.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即可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A.41
B.32
C.28.4
D.37.4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