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逮捕。为防止吴某迅速转移证据,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吴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查询、扣划了吴某的存款。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03年1月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但1个月过去了,检察院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依据现有证据、判处吴某成立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1.本案中公安机关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查询、扣划吴某的存款,为什么? 3.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4.法院最后对案件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