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百货公司在装饰大门时,制作了酷似美国迪斯尼公司米老鼠的大型电动米老鼠塑像,手托商品招揽顾客,一时轰动全城,顾客盈门。这一问题立即引进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意,责令百货公司立即拆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百货公司负责。”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
A.民法的调整范围
B.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C.刑法的调整范围
D.商法的调整范围
A.民法的调整范围
B.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C.刑法的调整范围
D.商法的调整范围
A、民法的调整范围
B、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C、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D、商法的调整范围
A、民法的调整范围
B、商法的调整范围
C、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D、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A.认定违法事实不清
B.证据不足
C.处罚过重
D.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A.检察院决定拘留张某
B.检察院在拘留后48小时才讯问张某
C.检察院在拘留后第8日才决定逮捕张某
D.检察院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撤销案件
A.某市消协向社会推荐优质价廉的灭蚊器,但未收取任何费用
B.某皮鞋厂在某百货公司内租赁一柜台,但未标明厂名、厂址
C.某饭店实行先收费后提供饮料的做法
D.某商店打折出售库存缺陷大衣,这些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查明以上事实,认为:本局对请求人作出的×公决字(2011)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 142.33元的标准,赔偿严某娟被本局行政拘留十日的金额人民币 1423.3元。
二、向严某娟返还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为严某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该区公安分局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严某娟,女,1954年2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某市XX区XX大街36号。赔偿义务机关: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某市某区XX大街26号,局长:江某华。
2011年8月 23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制作了×公(行)赔决字[2011]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A.市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介上公布的查结果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市技术监督局抽查行为的背后是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动机,故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C.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虽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图,但并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饮料,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