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向某乙讨债不成,遂将某乙劫持并关押数月。某甲的行为是继续犯。()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共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合同而无效
A.甲不能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B.甲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还没过诉讼时效
C.甲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这与诉讼时效无关
D.乙对某甲棚子的使用构成有权占有。因为某甲明知却未明确表示反对
A.依法有效
B.依法无效
C.在某甲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有效
D.效力未定
A.甲是犯罪预备、乙是犯罪未遂
B.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预备
C.甲、乙均是犯罪未遂
D.甲成立犯罪未遂、乙无罪
199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湖南某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甲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乙河沙厂和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5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乙河沙厂和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2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李某到乙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乙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乙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丙河沙厂的河沙。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工程公司发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A.陆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B.某甲起诉请求某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C.某丙起诉某丁请求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D.女方起诉前夫,请求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 某乙为自己既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生保险
C. 某丙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D. 某丁为自己已购买的瓷器花瓶投保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何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9年9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2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魏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于2011年2月17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2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11年5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何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何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川房,舣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6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2009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卖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2009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5000元。2009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座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10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南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5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1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的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