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公司认为企业破产的成本太大,而且债权清偿比例不高,于是同债权人协商并向法院申请重整。请问,广昌公司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管理人可以决定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
B.假如管理人为继续营业需要借款,那么不得设定新的担保
C.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替代担保的方式取回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质物
D.若由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则应由公司申请,经法院批准,且需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A.管理人可以决定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
B.假如管理人为继续营业需要借款,那么不得设定新的担保
C.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替代担保的方式取回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质物
D.若由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则应由公司申请,经法院批准,且需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A.工商银行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4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
B.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C.建设银行不能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D.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A.在我国,合伙企业不具备破产能力
B.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C.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A.破产管理人管理
B.破产债权人所有
C.拍卖公司所有
D.商业银行所有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C.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责任,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D.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鸿达公司在2010年负债达20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11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南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鸿达公司从2009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知情,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A.甲公司该公司欠其货款8万,双方约定应于2005年8月偿还,但甲公司一直疏于要求偿还
B.乙公司该公司欠其运输费5000元,双方约定2007年10月偿还
C.丙公司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2007年1月向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丙公司至今未申请执行
D.丁系自然人,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2007年1月一次性赔付5万元,但丁至今未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