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
甲与乙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
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B.乙住所地的基层司法工作者
C.甲的挚友,现任某单位法律顾问
D.乙所在单位的领导,并经该单位推荐
甲与乙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
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
B.乙住所地的基层司法工作者
C.甲的挚友,现任某单位法律顾问
D.乙所在单位的领导,并经该单位推荐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A、本案中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3年
B、本案中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借款期限一致
C、本案抵押权人应当在借款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D、本案中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应为借款到期后三年
A.可主张合同无效
B.呵主张撤销合同
C.可主张解除合同
D.町主张违约责任
A.可主张合同无效
B.可主张撤销合同
C.可主张解除合同
D.可主张违约责任
A.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
C.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以上说法都不对
乔峰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岳不群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乔峰向H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岳不群履行交房义务,H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乔峰、岳不群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乔峰对岳不群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乔峰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岳不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乔峰的仲裁中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岳不群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岳不群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岳不群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乔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岳不群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甲只有向法院申报债权,与乙的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乙的破产财产
B.丙是乙的一般保证人,在乙的财产尚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C.丙是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丙是乙的一般保证人,但乙被宣告破产使丙的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A.甲与乙的合同为委托合同
B.甲与乙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C.甲与乙的合同为行纪合同
D.甲应当向乙预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