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B.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
A.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B.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A.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B.劳动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终止,无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本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无法审结的
A.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B.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
C.他人冒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该法人为当事人
D.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正确还是错误?为什么?
A.票据权利
B.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C.票据债务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的
D.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行使追索权的
A银行与Y银行商定,由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具体办法是:
以A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5000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银行,收款人为Y银行。A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Y银行。Y银行随即按票面金额扣除6个月利息后,把余款划到A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账户上。汇票到期后,因A银行无力兑付到期汇票而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有效票据,A银行作为承兑人应予无条件兑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汇票为无效票据,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本案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一个主体,因此该汇票不是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显属法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Y银行对A银行的付款属什么性质的付款?